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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立法明确艾滋病感染者须告知配偶 12月1日施行

2026-09-25 · 来源:{'name': '联合早报·中继', 'url': 'https://www.zaobao.com/news/china/story20260925-9733993'}

重庆立法明确艾滋病感染者须告知配偶 12月1日施行

重庆通过艾滋病防治条例,明确感染者告知义务,划定隐私保护与流调防控平衡边界。

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9月23日表决通过《重庆市艾滋病防治条例》,定于12月1日起施行。据“重庆人大”微信公众号消息,这部地方性法规以义务清单方式明确,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负有告知配偶的义务,配偶由此享有知悉患病情况的法定权利。

条例列出的具体义务包括:接受并配合流行病学调查与指导,如实提供艾滋病病情、接触史等必要信息;及时将感染或发病事实告知配偶、与本人有性关系者以及申请结婚登记的对方当事人;就医时向接诊医护人员如实说明情况;配合医疗卫生机构的治疗、医学随访和指导;离开居住地一个月以上或变更联系方式时,主动告知负责随访和治疗的机构人员。

条例同时设定兜底机制与传播红线:感染者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依据流行病学调查情况进行告知并给予医学指导;感染者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在隐私保护一侧,未经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感染者、病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个人信息,法规严格区分“向特定相关人员告知病情”与“向社会大众泄露个人隐私”两种情形,仅在保护密切接触者健康的有限场景下允许定向告知,以实现流行病学防控与个人隐私保护之间的平衡。

这一立法并非孤例。据极目新闻报道,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即规定,感染者在得知阳性结果后一个月内应当将感染状况告知配偶或有性关系者,也可委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代为告知;不告知亦不委托的,疾控机构有权直接告知并提供医学指导。《凉山彝族自治州艾滋病防治条例》《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也作出了相似规定,告知义务与隐私保护的平衡已成为多地立法的共同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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